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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关于对《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
时间:2014-04-01  作者: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温万成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该条款中应删减掉“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加“罚没收入”,修订理由如下:

  一.《决定》实施前,人民检察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在此《决定》实施前,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对外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依据晋检会(技)字[1993] 6号,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鉴定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检察系统办理非自侦案件技术检验鉴定费”,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决定》实施后,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此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文件,明确“检察系统

  办理非自侦案件技术检验鉴定费”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且<<财政部关于执行<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2]311号)文件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检察院无收费项目。
    三.人民检察院上缴罚没收入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将办案追缴的赃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全额予以保障;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并且<<财政部关于执行<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2]311号)文件规定,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罚没收入中,科目名称“检察院罚没收入”,科目编码:1030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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