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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4-04-01  作者:景成栋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为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而且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等都带来了深刻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尤其对反渎职侵权局等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因此,我局在调研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的同时,也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1、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诉讼中有天然的对抗性。修改后的刑诉法使这种对抗性大大增强。如检察机关在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享有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权利。而辩护方则明显处于弱势,这显然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不利。对此,新刑诉法一方面强化并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另一方面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这都使诉讼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

  2、侦查取证难度加大。新刑诉法明确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证明标准。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更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督促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对侦查人员业务素能要求更高。侦查办案既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过程,特别是适用程序法的过程。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也对自侦干警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能提出更高的期望。因此,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全面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应对新修订的刑诉法的策略

  1、深刻学习领会新修订的刑诉法的精神,并加强该法的执行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一部法律,无论其制度设计如何细致缜密,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和严格的贯彻执行,只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带给反渎侦查工作的挑战和现实困难,必然转化为反渎侦查工作向前发展的机遇。当前,我们应全面准确把握修改的条文,力争做到学懂弄通,要深入思考、研究讨论,积极主动做好实施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稳妥有序过渡。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要及时更新诉讼观念、转变司法作风、强化人权意识,以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精神和要义,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和纪律性。

  2、转变抵触辩护观念,强化三个意识。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克服对于侦查权的“特权意识”,树立侦查权在运作的同时需要受到监督甚至制约的观念。换句话说,就是要树立并强化刑事诉讼对抗意识。强化对抗意识要从强化以下几个意识上着手:

  一是程序意识。事实证明,不能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将程序正义抛之脑后,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前提与保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反渎职侵权部门应重视培养侦查人员程序意识并将其外践于行,严格遵守修正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这一结案标准。

  二是人权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被首次写入修正案的第二条。刑事诉讼不单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的追究。要做到上述这一点,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谨慎执法,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所谓的人权意识。

  三是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缺乏不仅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也不利于适应此次修正案所提出的新的证明标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高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一是提高侦查人员主动寻找并发现证据的意识,二是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并使用证据的意识,三是提高侦查人员保护证据的意识。

  3、转变倚重口供观念,注重案件初查。反渎职侵权部门应意识到“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替代“口供本位”的侦查模式是历史的必然,“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不仅有利于达到修正案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更有利于达到刑事诉讼关于人权保护的理念。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侦查,初查有其特有的优势,比如:有利于及时查明、鉴别线索,固定证据;有利于侦查权的合理运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为之后的侦查工作服务,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严格审查线索,把握初查工作主动权。侦查人员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认真的甄别、分析与筛选,找出线索当中有用的信息,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并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之后围绕该计划实施后续的初查工作。

  二是重视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办案质量。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单一证据的审查工作,更要综合判定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注意形势研判,把握立案时机。对于初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已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果断立案。

  4、重视人员培训,提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刑事诉讼作为一项专门性工作,专业性很强。因此,在侦查队伍中既需要一些复合型人才,也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当前,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把深入学习领会新刑诉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体干警的培训,以切实更新理念,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做足准备。

  5、拓展侦查手段,提高收集、判断证据的能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达到此次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人权的保障,我们要在观念上实现诉讼价值的转变,还要切实加强自身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对此,除了以上所述的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更要重视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当然除了侦查科技的运用,还有很多侦查手段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应当积极重视对于侦查技术的开发,推动侦查技术的更新换代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刑事侦查活动。

  姓 名:景 成 栋

  单 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检察院

  电 话:1 5 8 3 4 3 8 3 7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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