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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命案现场勘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4-04-01  作者: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王红娟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严格依法办理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工作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切实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意见》。在命案的有关证据中,勘验笔录具有重要作用。现场勘查工作是否全面、扎实,直接影响命案的办案质量。侦监部门应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部门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对此,按照新规要求,笔者提几点对策与建议: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命案,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或者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了解证据收集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搜集证据的建议。

  2、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不能立即确定是否属于命案的案件,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决定是否介入现场勘查、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

  3、公安机关对发生的命案,拟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人员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共同派员,并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表》,经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审查逮捕决定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如现场勘查过程不规范。如有的现场勘查没有见证人或者缺乏见证人签字;现场勘验笔录不规范,例如,有的现场勘验笔录过于简单;有的案件勘验血迹送材与血迹鉴定不能对应,造成两份证据没有关联性,证明价值受影响;还有的案件重要痕迹的表象特征缺乏,对于血迹分布、血迹特征、反映信息等包含现场分析的内容未反映,遗漏重要现场信息;物证提取缺乏关联性。现场勘查笔录的作用就是客观记载现场情况,反映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存在或形成的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从而提供实物证据不能反映的证据信息。

  针对命案侦查中公安机关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公安机关的讯问活动,保证命案案件侦办质量,使有罪的人受到及时惩处,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平正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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