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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努力适应辩护制度变革
时间:2014-04-01  作者:朱斌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权力——侦查权,这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一名基层的反贪干警,本人谨就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提前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的进一步完善和大家予以交流探讨。

  修改后刑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改变了过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同时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外,其他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持有关证书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办案部门审批许可,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部门不能派员在场。面对这一重大修改,侦查人员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接受并认知这一修改的积极意义,消除不正确的消极对立思想,同时积极应对,予以破解。(一)将工作重心着力前移至初查阶段,初查作为立案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为立案打基础和收集证据,初查阶段工作的扎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案率,因此初查过程除要严格保密外,一定要制定周密、详尽的初查方案,所定预案不求满面开花,面面俱到,但初查的目的、方向、范围和重点解决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和应对措施及安全防范预案的制定一定要到位;(二)为防止案件横生枝节,对能够立案的案件,要快速、及时展开侦查,在侦查人员的配备、分工和组织领导方面既职责明确,又密切配合,优势互补,集中大家智慧,坚持外调书证、物证与询问证人同步进行,平行推进,适当延后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在律师介入前有效固定主要证据,杜绝证据流失;(三)依法谨慎地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侦查,突破瓶颈,以便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做到有的放矢、环环相扣,彻底瓦解和击溃其思想防线,掌握审讯和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四)强化证据意识,依法取证,力求使每一份证据都合法有效,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全面、全部、全程”,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发生和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五)尽量克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要立足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努力使反贪侦查工作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转变。

  总之,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扩大,介入诉讼的程度更加深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空间更加自由和开放,反贪侦查工作确实挑战重重,但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加快转变工作方式,确保反贪侦查工作尽可能地不受法律修改的影响,促进反贪工作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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