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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时间:2014-04-01  作者: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郭建维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11月1日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试行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首先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率先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今年新修改后的刑诉法121条正式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可以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走在了前列。

  笔者曾于今年4月至10月在高检院渎检厅借调工作了半年,在借调期间,有幸随高检院领导参加了高检院开展的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参与专项检查充分认识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性,也了解了一些省市的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一、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作用

  今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重大犯罪案件才是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高检院在七年前就要求对全部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比刑诉法规定的要严。今年刑诉法修改后,高检院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更严了,不仅要求全程,而且要达到“三全”即“全部、全程、全面”,全面是全国各级检察院都要全面开展;全部是指全部职务犯罪;全程是指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从开始至结束,每次的讯问都要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是通过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可以有效地防止审讯和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还可以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三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地记录讯、供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恶意投诉,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最高检在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采取了比刑诉法更严的要求,是在吸取一些重大办案事故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为了强化自身监督提高办案质量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多次提出,就是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二、参加高检院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专项活动情况

  在对十五个基层院进行的规范执法和办案安全专项检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方面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1、看守所大都没有专用的检察讯问室,即使有检察专用讯问室的也没有配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看守所讯问时有部分院对讯问过程不进行录制;

  2、多数院都只录制一次讯问,不是每次讯问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绝大多数院讯问笔录时间填写不规范,只填写年月日,不填写具体的几时几分,笔录时间与录音录像资料上的时间不符;

  4、个别地方的录音录像做不到全程,如有一个院的讯问笔录显示讯问时间长达两个小时,而录音录像资料只有十几分钟;还有一些原没有录制犯罪嫌疑人看笔录和签字捺指纹的过程;

  5、有些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没有告知的情形,也有的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能反映出来已告知,可是在讯问笔录中却没有体现;

  6、有些院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只刻录一个光盘,没有正本、副本之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随案移送走了之后,技术人员留下的只有硬盘里保存的资料;

  7、很多地方存在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上没有填写具体的时间,工作说明上也没有具体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还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办案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的情形;

  8、一些院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情况的记录;

  另外在专项检查中,一些检察院特别提出了对于“三全”(全部、全程、全面)的含义理解不一,执行起来有困难。在实践中,主要是对如何做到“全程”的理解有争议。高检院明确规定的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字面上理解讯问应该是立案以后。但在办案实践中,并不是立案以后才接触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进入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到正式立案还有一段时间。那么,犯罪嫌疑人从进入办案区到立案以后正式讯问前的这一过程是否也需要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突破以后才立案而转入讯问阶段,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讯问时才进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在立案之前的询问过程是否需要进行录制?犯罪嫌疑人往往提出的却是在立案以前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关于“全程”,笔者理解的是,既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防止刑讯逼供、保护检察干警,那么“全程”就应该包括办理案件的全部过程,而不仅是立案之后。还有此次高检院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对重要证人是否进行录音录像,这也说明高检院也倾向于对重要证人询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既然对重要证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之前的“询问”也应该录音录像,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在这次检查中,我们发现太原市院晋源区院是从犯罪嫌疑人一进入办案区就开始录音录像,直至离开办案工作区,而且该院将立案前后所进行的录音录像分别都刻录正副本保存,立案之后的同步资料副本随案移送,立案以前的同步资料妥善保管备查,真正做到了全程。

  在专项检查中,一些检察院还提出不会在镜头下讯(询)问的问题。因为现在的一些办案骨干都适应了以前的办案模式,在以前的办案中,问话比较随意,不必过多的考虑,只要把意思表达清楚就行了,而现在不但要求要在摄像头下讯问,笔录内容还要和同步资料相一致,还要随案移送同步资料,还有可能在法庭上当庭播放,无形当中给办案人员增加了不少压力,所以,一些办案人员难免比较紧张,有的甚至产生抵触心理,有一些院明确表示很难做到“三全”。还有的院担心,如果把讯问过程全部都录制下来,播放出去,会暴露办案的侦查技巧、侦查思路等,会不利于今后的办案等。

  三、自侦部门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关系到案件质量,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也关系到办案干警的安全,因此自侦部门的干警要积极应对,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给办案工作带来的正面效应并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做好录音录像工作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镜头下”讯(询)问的能力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首先要让办案人员认同、接受这项制度,提高在“镜头下”讯(询)问的能力。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每次讯(询)问前,要做好、做足准备工作。在讯问前就犯罪嫌疑人性格爱好、家庭、职业特点、已获得的证据、所要达到的目的等制作详细的讯(询)问方案,以增强针对性,避免盲目性,通过实战来切实提高驾驭讯(询)问的能力。

  2、提高讯(询)问笔录的制作能力

  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都是法定的证据种类,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都是以笔录的形式体现的,因此讯(询)问笔录的制作水平对于案件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对笔录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笔录内容准确,而且要求笔录内容要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内容相一致,不能有较大出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检查是否存在笔录与录音录像在内容上出入较大现象。这就要求笔录的记录者要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的原话,真实的反映讯(询)问过程。因此,在讯(询)问前,讯(询)问人和记录人之间要进行充分的沟通,熟悉讯(询)问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配合默契。另外,现在大都使用电子笔录,还要求记录人要熟练使用电脑,切实提高笔录的制作速度和水平。

  3、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随案移送工作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第十三条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审查。在实践中,能真正做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的并不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山西省院已经要求自侦案件在报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不予受理案件,为新刑诉法的正式施行提前做好了准备。因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还要做好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随案移送工作,不但要有移送的情况记录,最好在报请逮捕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中体现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份数等内容。

  4、做好初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在办案实践中,初查工作中所做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也应该做好初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2011年12月29日最高检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9月14日印发试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案区询问初查对象,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征得证人同意,可以对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上规定也充分说明高检院是赞成在初查阶段询问初查对象和证人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

  5、做好审录分离工作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一定要做好审录分离工作,审讯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录制工作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技术人员负责,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办案人员以外的检察人员负责,一定要做到录制人员与办案人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尤其要注意在案卷材料中不能出现既是办案人员又是录制人员的情况。在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前,办案人员要认真填写全程录音录像技术使用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技术人员或者负责录制工作的检察人员在接到全程录音录像技术申请表后及时到位,并启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办案人员和被讯(询)问签字确认后,将原件(正本)封存保管,将复制件(副本)交办案人员随案移送,同时要做好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工作。

  6、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修改后即将施行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特别强调要保障人权,所以在办案中特别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在每次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重点要告知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将告知内容体现在每一次讯问笔录之中;在讯问结束后,要让其认真核对笔录内容并及时对刻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签字确认。

  7、采取搜查措施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同步录音录像

  在办案实践中,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在实施中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搜查同步录像的目的,不是为了记录每个侦查人员的具体搜查行为,而是为了确定搜查中需要扣押的各种物品和该物品被扣押时在搜查场所中的位置。在对搜查同步录像时,技术人员应当在扣押物品的细节反映和扣押物品发现位置上下功夫,真实的反映搜查过程,证明搜查的合法性以及搜查所达到的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后,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减少甚至没有了,干警办案行为更加规范了,法庭上翻供的大幅下降了、当事人心服口服了、诬告干警违法办案自然也少了,所以说各级检察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办好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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