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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时间:2014-04-01  作者: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杨智文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与刑诉法密切关联,而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作为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诉职能面临着许多挑战,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积极应对,是公诉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对传统公诉理念的挑战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主要在四个方面全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起诉案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上述四个方面的规定全面集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和内核。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理念必须与时俱进。既要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使“保障人权”的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

  (二)证据制度对公诉人的挑战

  新的刑事诉讼法,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虽然,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情形相对较少。新的刑诉法,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而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提高。电子证据地位的确立,虽然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如果公诉人不具有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就很难对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并在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也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审判程序中举证制度的变化对公诉模式的挑战

  新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二是新增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五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六是新增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情节严重的,予以十日的拘留。

  上述规定凸显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因此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过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这样就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积极的方面看,证人出庭作证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是由于中国社会人情因素的现实存在,证人可能会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也许会使证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作证的几率减少,而出庭如实作证时的顾虑增加。此外,由于鉴定人和专家证人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因此,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公诉人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家证人出庭对于解决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取舍和解决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某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后,控辩双方首先要做判断该人是否具备出庭作证的资格,另外对鉴定人出庭如何发问,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当中如何作证,专家证人是接受控辩审三方来交叉进行询问,还是有权力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或者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相互发问的对质,使公诉工作面临的压力加大。要有效应对新的挑战,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询问专家证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公诉人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四)庭审方式的变革对公诉人的挑战

  在庭审方式上,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旧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对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而新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公诉人在法庭上和律师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加之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同时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它需要公诉人要能对判决规律有效掌握,使公诉人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简易程序的修改所带来的挑战

  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合并,并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在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挑战。就基层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强度,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倍数增长,也由此给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在公诉环节阅卷范围的扩大和案件全卷移送以及审判人员提前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等等,在加大公诉人工作量的前提下,对案件质量和确保案件出庭效果均会形成一定的挑战。

  二、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挑战

  (一)加强公诉人的学习和实战培训

  一方面,要全面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深入探究相关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不断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公诉人的实战技能,要在公诉实践中逐步转变公诉理念。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力度,着重提高庭审交叉询问的技能,增强公诉人妥善应对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变化的能力,以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要注重公诉队伍团队作战能力的提高,形成团队的工作合力,以优化公诉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在公诉实践中不断增强公诉人指控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二)完善内外部工作机制

  一是公诉部门内部建立“证据裁判”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有效方式帮助侦查人员建立此种意识,围绕公诉工作的核心,从源头上改善和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正确定位检警关系,改变过去检警之间配合多于制约的传统观念,既强调配合,也重视监督,做到配合、监督、制约并重,防范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统一。二是要继续完善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三是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证据标准研究,并以此对侦查机关进行有效引导,从而保证案件质量。四是加强同法院和公安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延伸到侦查环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公安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五是要真正建立理性、平和的执法观。要准确把握公诉人的法律定位,在提起公诉前要客观的对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进行分析、判断,确保案件的起诉质量。

  (三)提高公诉人的法律政策水平

  要努力强化公诉人的程序意识,认罪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知、听取意见等义务,认真审查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扣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违法问题;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全面审查有罪、罪重和无罪、罪轻证据,注意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注重对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的审查,杜绝人为拼凑证据链,正确和熟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法定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要提高运用法律政策的水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改革创新步伐提高办案效率

  在简易程序案件成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出庭的主要方式后,要积极创新案件办理模式,在简易程序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后,在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出庭等各个环节,形成专人专项统一办理的工作模式,对于拟起诉的同类案件同批公诉,并在协商基础上,要求法院对同类案件同批开庭审判,以实现简易程序快捷、高效的立法目的,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要从内部积极探索并形成有效的案件审查出庭制度。一是建立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案件审查报告、讯问笔录体均现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二是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关注重点在于决定其量刑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从而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

  (五)以庭审为中心全面加强抗辩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新的庭审方式的确立,使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增大,围绕庭审出现的矛盾冲突也相应增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具有了更加强烈的对抗性。因此,公诉人要切实履行公诉职能,必须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思想,不断增强自己的抗辩能力。这就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外,还要认真做好庭审中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工作。由于律师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材料和到法院全面阅卷后是已经十分清楚,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于掌握,再加上多类证人的出庭作证,就会使意外情况明显增多,公诉人只有不断提高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点做好预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做到稳定沉着,机智应变,才能应付自如,从容化解。尤其是在询问方式上,既要避免询问的禁止性规则,如诱导性询问、不当询问或违法询问,又要着力提高询问能力,提高掌控整个庭审局面的水平。

  (六)切实加强诉讼监督。

  公诉部门要始终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指导,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在加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力度上下功夫,在拓宽监督渠道上下功夫,在研究监督的新方法、新形式上下功夫。要立足于履行监督制约的职责,把监督制约寓于办案之中,要摈弃单纯办案观念,强化制约意识、监督意识,使监督规范化、常态化,依法加大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抗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运用提前介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追诉、建议撤案、不起诉、列席审判委员会、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实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全面监督,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做到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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